日期:2025/12/10 14:10:23
欄目:公開文件
尊敬的獲證組織:
國家認監委公告〔2025〕第16號《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將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新版認證規則中對獲證組織有重大影響的要求,特說明并告知如下:
一、關于認證審核周期
1、監督審核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
(規則5.4.1.4)初次認證及再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
一個認證周期內的審核方案中,應包括至少兩次監督審核。超過監督審核間隔時間的,證書必須暫停并上報。暫停期滿仍未執行監督審核的,證書必須撤銷并上報。
2、再認證審核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
(規則5.8.2) 再認證審核應在獲證組織現場進行,并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
獲證組織應提前進行再認證審核的申請和安排,確保留有足夠的時間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再認證現場審核。不能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現場審核的,應按初次認證審核重新認證。
3、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
(規則5.9.3) 獲證組織認證范圍內的產品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時,自市場監管部門發出通報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對該組織實施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
二、關于證書暫停和撤銷
1、規則明確規定了適用暫停的13類情形(詳見規則7.2)、撤銷的6類情形(詳見規則7.3)。
2、重大影響: 認證證書被暫停、撤銷、注銷滿一年后,原獲證組織方可重新申請認證。
(規則5.1.2(4))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已滿一年(適用時)。
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認證證書被暫停、撤銷、注銷滿一年后,原獲證組織方可重新申請認證。
認證證書暫停期滿后被撤銷的,按認證證書被暫停的日期起算滿一年。
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撤銷或注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包括原發證機構)不能在原認證證書被暫停、撤銷或注銷未滿一年時,受理該獲證組織新提交的認證申請。
最常見的暫停原因,如: 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接受監督審核的;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屬于獲證組織自身原因。
三、關于重新按初次認證審核
重大影響: (規則5.6.1) 初次認證審核應分為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
兩個階段審核時間間隔最短不應少于5日,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
而且,通常初次認證審核現場時間是監督審核的3倍、是再認證審核的1.5倍。
四、關于現場審核
1、(規則5.5.1)認證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的現場實施。
2、最高管理者應參加首、末次會議,應接受審核組重點審核。
(規則5.5.3) 審核組應會同認證委托人召開首、末次會議,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首、末次會議,認證機構應保留首、末次會議簽到記錄、圖片/音像證明材料。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參加首、末次會議的,應由獲得書面授權的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參會,審核組應記錄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規則5.5.4) 審核組應通過面對面訪談等形式,對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管理體系中發揮領導作用的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并保留現場圖片/音像、審核記錄等證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組織自身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未親自參與并推動QMS實施的,認證審核應不予通過。
3、規則明確規定了終止審核的情形。
(規則5.5.5) 發生下列情況的,審核組應向認證機構報告后終止審核:
(1) 認證委托人對審核活動不予配合,審核活動無法進行;
(2) 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經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缺席首、末次會議;
(3) 認證委托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導致審核程序無法完成的情況。
五、關于不符合整改
(規則5.10.4) 對于認證委托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況,認證機構不應做出授予認證、保持認證或更新認證的決定。
關于嚴重不符合的驗證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監督審核的不符合在3個月內未完成驗證的,表明獲證組織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存在問題,認證機構應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再認證審核的不符合未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驗證的,認證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六、關于認證費用支付
(規則5.3.1) 認證費用應由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直接支付。
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直接支付認證費用,不得通過第三方支付。認證委托人的上級單位(如認證委托人所屬的集團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機關)向認證機構支付費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認證機構聯系,聯系方式:010-59205827
附件:
附件1-CNCA-QMS-01:2025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pdf